国有企业双重目标下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网络 admin 2019-02-02 22:40  阅读量:11780   

原标题:国有企业双重目标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在过去的40年发展历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地方。如,国有企业的性质论证贫乏、体制机制仍然不顺等。在新时期,追求政治社会责任和经济利润目标这一双重目标业已成为国有企业进行下一步改革和创新的内在动力。因而,国有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就首先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定位,根据国有企业的涉及领域及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来对其进行必要的经营目标分类管理,有的放矢地确定其经营目标与考核指标,而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成为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理性选择,可以实现兼顾经济目标和政治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其边界

  不论什么经济理论,它只有能有效地解释真实世界,作为政策指导,能有效地增强经济实力,才是有用的理论。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和威廉姆森等对所有权有深入的研究。到了20世纪70年代,又发展出两条研究主线:一条是研究完全契约 (complete contract)条件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理论;另一条是研究不完全契约 (incomplete contract)下的激励问题,主要代表有哈特等提出的剩余控制权理论,以及威廉姆森提出的交易成本经济学,这些都是隐含在私有企业之中的。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存在一些由政府拥有和控制的企业,我们将这类企业称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家或政府的企业”,这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共性。当然,不同社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目标、经济和社会作用等又存在一些重大差异,这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个性问题。

  全民所有制在理论上指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如果假设全民所有制这一根本前提不变,那么建立某种代理机构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能够对全民所有制进行操作并且帮助其生存的不二选择了。而全民所有制代理机构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国家这个超级代理机构的存在。只要国家存在,那么其必然要代表社会全体。因而其自身作为人民代表的资格或权利毫无疑问是具有垄断性的。因此,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是天然地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国家所有权必然与国家立法机构、政府机构,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发生关系。因而简单地将国家、政府或国有资本,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定义为国有企业,是从产权角度讲的。假设所有企业都采取股份制形式,依照国有资本拥有企业股权比例的比重,可将企业划分为私人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在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资本股份往往起到对企业的某种融资支持或监督作用,更有一类特殊的国家参股企业或称“黄金股”企业,国有资本以其掌握的特殊权利“黄金股”对企业经营进行特定的监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特点是国有资本拥有少于50%的股权但仍是企业最大化股东。在这类企业中,国有资本拥有实际控制权但不是绝对控制权。而在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资本已经不再是企业最大股东,但可能是重要股东之一,甚至可能是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人。在国有控股企业或称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国有资本股东掌握着超过半数的企业股权。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国有资本股东掌握100%的企业股权。在这两种企业中,国有资本股东都能够保证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可以称为“标准的国有企业”。

  简言之,国有企业就是国家或者政府企业,它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同时又具有它的特殊性,这表现在它的国有性质上。这个定义虽然简单,但却非常重要。国有企业改革许多理论纷争本质上都与没有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是国家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有关,是国家所有权(state ownership)的具体体现,与私有产权(private ownership)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理论的研究核心无非是两个问题:第一,国家或政府为什么要建立国有企业?第二,国家或政府如何治理国有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出资人可以作为股东,而政府可以作为监管者和财政管理者。实际上,不少国有企业改革论都否定国有企业承担一定政治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而现实中国有企业实实在在是在承载着这些责任,这就是其特殊性之所在。由此,国有企业既要像所有企业那样追逐利润,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目标,又要实现一定的政治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的不可分割性

  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一个重要区别便是产权形式不同,国有企业是国家或政府拥有一定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分类区别于一般私有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政治社会责任的双重性。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政治社会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是一致的,这类国有企业主要是在保障产业安全、发展战略产业、促进人民充分就业等方面,在较好地实现经济目标的同时,也就可以更好地实现政治社会责任,为社会谋福利。但是同样存在的情况是,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政治社会责任不一致问题,如要实现政治社会责任目标就会降低利润水平等。这类国有企业通常存在于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外部性和自然垄断行业,承担着宏观调控、公共产品供给等任务。

  首先讨论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的必然性。

  产权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是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本质差别所在,其必然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使命就不能简单地像私营企业那样去追逐利润至上这一单纯的经济目标。而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只是执政政府用来弥补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手段与机制,其可以节约政府的交易成本。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家及政府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国有企业必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肩负特定的使命职责,从而有效实现其政治社会责任。因此,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区别于私有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

  国有企业不仅要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追逐利润这一经济目标,还要根据政府及国家的大政方针战略来实现其政治社会责任,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政府和国家的意识形态诉求。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者,国有企业理所当然地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也就有了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即追逐经济目标,并同时兼顾政治社会责任。诸如调节财富分配及社会成员收入、促进人民充分就业、维护商品价格稳定等政治社会责任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其能够充分展示公共利益上的公平性目标;而与之相对应的经济目标,就是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来看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的冲突性。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