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增加全科医生收入 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
银川12月26日(于翔 胡耀荣)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注重问题导向,自主制定考核方案和绩效分配办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进一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通知》指出,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发展实际,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结余部分,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合法性后提取一定比例(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实际确定),用于每年合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并根据考核结果向绩效考核评价优秀的家庭医生或医务团队适当倾斜。
《通知》指出,为发挥全科医生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按照基本工资10%的标准设立全科医生津贴,以逐步提高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为稳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鼓励医务人员长期扎根基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院(中心、站)龄工资,并根据绩效工资总量分配情况确立标准。
各地根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突出实绩导向,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上年度基础上提高5%—10%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合格的,不予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上年度基础上降低5%-10%。每年考核评价结果优秀予以奖励的绩效工资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可用于人员绩效分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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