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结束,加班费怎么算

网络 刘洋 2019-02-14 10:00  阅读量:14581   

  问:春节期间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

  主持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4日除夕至2月10日正月初六共计放假7天。其中,2月5日至2月7日(即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其他4天为调休放假,这4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问:加班费应该什么时候发?

  主持人: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的下一个月支付前一个月工资,也就是先劳动、后领薪。不少单位会在3月份安排发放2月份春节期间的加班费。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可能会扣下员工加班费或工资的一部分到年底再发,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要求补齐所欠工资,也可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问:春节期间在家工作算不算加班?

  主持人:随着互联网普及,很多人的工作在网上就可以操作。但春节在家上班算不算加班,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劳动者需要主张加班费的,应举证自己节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比如,春节在家工作,劳动者除了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工作的事实外,还需要证明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在春节期间完成工作。员工也应当保留好加班证据,比如用人单位主张加班时的录音、聊天记录,等等。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安排了一项工作任务,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在春节期间完成,劳动者自行在春节期间工作,这种情况不属于加班。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也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本期主持人 韩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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