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三步 纳税人即可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对条件、报信息、留资料”
只需三步 纳税人即可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新办举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吹风会。
“对条件、报信息、留资料,纳税人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做到这三步。”针对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到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刘丽坚介绍,具体来说,“对条件”就是将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符合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租房等。
通过对照,如果纳税人有符合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就可以进入填报环节。
“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刘丽坚说,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登录各省子税务局网站填写,填写子信息表,填写纸质信息表。“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上下载。”
据介绍,无论纳税人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可选择以上四种填报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申报。
为什么要纳税人留存资料?刘丽坚说,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而且申报时留存资料也不需要提交,只有当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部门信息核对不上的,才会找纳税人核对。此外,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大家再额外单独准备。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据了解,税务机关将会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开展抽查。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如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纳税人将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报晚了,可在第二年申请退税”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化了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
据了解,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明确了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完善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作为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与民生相关的多个领域。为了在明年1月1日让纳税人及时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也做了一系列积极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表示,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如果晚报,之后月份依旧可以补扣;少扣也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各级税务部门将为大家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退税服务。
“我们现在形成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充分听取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也体现了大家的意愿。”程丽华说,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提高了扣除标准、扩大了扣除范围、部分文字表述也进行了适当完善。
程丽华说,比如,暂行办法明确了“首套住房贷款”定义,即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技工教育被纳入了子女教育扣除范围;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也由纳税人本人扩大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等,都体现了暂行办法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财政部部长刘昆: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改革最大亮点和难点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时说,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刘昆说,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起草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办法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10月20日至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刘昆说,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合理的意见尽可能吸收采纳,主要包括:子女教育方面,将技工教育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继续教育方面,将学历继续教育扣除年限限定为不超过4年;大病医疗方面,允许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住房贷款利息方面,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办法;住房租金方面,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对一些暂不具备操作条件的意见,也将作为以后改进的方向。
目前,办法已经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办法包括总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保障措施、附则等共9章32条。
本组文图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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