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官员介绍明年开始实施的个税优惠政策
12月24日 (记者 赵建华)中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近日公布,两者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4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介绍,《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建立起基本制度框架,随着各方面配套条件逐步完善,《办法》将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程丽华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人民币、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
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介绍,税务机关对办税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可以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享受;一次性补扣不完的,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扣;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由于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刘丽坚强调,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有责任保护好纳税人的隐私。初步统计,已有800万纳税人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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