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迎20年来首次大修:为“土改”清障
12月24日 题:土地管理法迎20年来首次大修:为“土改”清障
记者 庞无忌
本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明确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以及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等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多位专家在接受 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对土地管理法作出的修改是在“三块地”改革(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4年来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是继1998年全面修订之后的又一次大修,将为未来全面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扫清法律障碍。
资料图 王晓斌 摄
缩小征地范围
一直以来,某些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出让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财政”依赖、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让征地制度饱受争议。过去10年来,中国官方的多项改革都把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不过,由于其面临法律障碍等一系列问题,改革鲜有进展。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朱道林表示,此番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实际上一方面是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推进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现行法律规定,所有非农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经过土地征收变成国有土地之后方能使用,而修改后,未来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满足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要求。
修法后并不意味着以后就不需要征地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规划研究中心主任严金明解释说,以后有的土地仍然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比如用来进行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仍然需要走征地程序。这一改动主要是放宽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为后续的改革留出空间。
清障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除“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外,草案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严金明指出,修法后,原本在法律层面不允许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进行出租、出让,改革力度很大。目前,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有两条路径,一是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严金明指出,缩小征地范围也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规模会加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指出,截至2013年底,全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面积约为4200万亩,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的13.3%左右。
从法律上讲,严金明表示,过去,土地出让对应国有土地,地方政府是唯一有权进行土地出让的,而修法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可以直接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获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除此之外,叶兴庆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快入市,也有利于控制工业化城镇化用地成本过快上涨。
征地补偿由片区综合地价确定
草案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区、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实践中稳步推进。
朱道林指出,针对征地补偿的改革,早在2004年国务院28号文就提出“同地同价、按价征地”的要求。2005年国土资源部又发布144号文,要求各地制定并发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这些前期工作为此轮征地补偿改革奠定了大量基础,也通过这次修法得到法律确认。总的来说,修法是为了修正现行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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