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外商投资法》来回应

网络 刘洋 2019-02-22 11:06  阅读量:10210   

  立法回应外国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文/杨群

  作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曾参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

  在他看来,《外商投资法》适应了目前中国对外开放的最新需求,解决了现阶段最突出的法律问题。  

  立法定位和法律分工是内容简要的主要原因

  中国新闻周刊:2015年,商务部曾起草过《外国投资法》,文本大约18000字,然而最新审议的《外商投资法》字数上缩减至3000多字。如何理解这些变化?

  赵旭东:这与立法本身的定位和相应的法律分工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现在的《外商投资法》定位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促进法、保护法和管理法,这是这部法律十分明确的定位。

  与原来的“外国投资法草案”相比,现在《外商投资法》总体来说内容比较简要,条款不仅少而且也不像有些法律规定得那么详细,很多问题都是作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没有涉及更多细致的内容。只是基于对该法的性质定位对相关的内容作了规定,与该法性质关联不大的内容,都由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外商投资法》就不再规定。

  比如,涉及公司法的问题,或者涉及劳动法、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在其他法律当中本来就有规定,或者应当由其他法律来规定,《外商投资法》就不再涉及,这是它内容缩减最主要的原因。

  中国新闻周刊:从法律的名称上,《外商投资法》将“外资三法”中“企业”两个字去掉,并且将之前草案中“外国”改为“外商”,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赵旭东:这更多是从法律技术上考虑,使之变得更为严谨、准确。到中国进行投资的主体不是国外政府组织,而是国外的商业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法律要解决是商业组织的投资活动、投资行为,所以使用《外商投资法》这种表述更为准确。

  原来的“外资三法”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使用《外商投资法》也可以与其保持比较合理的衔接。

  此外,《外商投资法》去掉了“企业”两个字是非常重要的立法性质的变化。因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它的基本性质是企业法立法,在法律上属于组织法,解决的是与组织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企业的设立、宗旨、组织结构、管理、解散、合并等,涉及一整套企业从生到死、从产生到消灭整个过程法律问题的规定。

  而现在,《外商投资法》只解决外商投资行为当中的某些特别问题,不再涉及企业组织关系上的问题,所以立法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名称上,它的名字不再是“企业法”,而是《外商投资法》。

  与 《公司法》 进行衔接

  中国新闻周刊:“外资三法”制定于二三十年前,出现了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现象。那么,作为未来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应该如何与之衔接?

  赵旭东:这个衔接问题很早就存在,当时立法对这个问题也有所规定。最初,在制定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之时,中国还没有《公司法》。后来,1993年,中国公布第一部《公司法》的时候,就存在外商投资的公司如何适用这部法律的问题。

  彼时,《公司法》作了规定,如果外商投资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它也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特别规定的,或者规定的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就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

  随着中国开放的深入,客观上需要企业组织法的统一,这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组织法上能够保持一致,而不再为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制定一套企业法规范。

  很早学界就在呼吁“外资三法”的合一并与《公司法》合并的问题。可以说,十几年来,学界一直在研究考虑这个问题。

  目前二审的《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对法律分工作了更明确的安排,这更有利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关系的法律调整。待到《外商投资法》通过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关系就完全适用《公司法》了。

  中国新闻周刊:在衔接过程中,需要《公司法》作一些新的调整和修正吗?

  赵旭东:《公司法》本身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从1993年制定,在2005年进行一次比较大的修改,后来2013年又作了一次局部的修改。通过两次比较大的修改和中间几次技术性的修正,应该说《公司法》更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对外开放的需要。

  《公司法》的很多制度规则,也都借鉴吸收了国外公司法最新发展的成果,与各国公司法的制度有更多的衔接。

  目前,《公司法》也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需要,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公司法》的修改列入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中,接下来要启动对《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法》当中没有专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另作特别的规定,公司法的条款统一适用于所有内资和外资的企业。

  打消外商的疑虑和担忧

  中国新闻周刊:在你看来,《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有哪些必要性?

  赵旭东:可以说是非常必要的,就像《外商投资法》开头确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一样,具有特别的作用。

  首先要扩大对外开放,其次要促进外商投资,第三要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这三方面,既是立法目的,又是重要作用。在这部法律制定之前,“外资三法”同样承担着这样的使命和责任。在中国改革开放步入新阶段之后,需要法律在这些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因为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他们特别要求中国政府能够对他们合法权益给予法律的保护。也只有通过这种有效的保护,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商到中国进行投资,这也是我们国家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我国经济发展到目前阶段,依然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在这样的形势下,《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就有着新的时代新的使命和责任。

  近些年来,中国对外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特别是面临着西方国家与中国的贸易纷争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充分、更明确地表明中国对外开放的态度,如何进一步地推动外商对中国的投资,如何打消外商对中国投资环境的疑虑和担忧?我国政府的对外经济政策有很多的宣传,但这跟法律所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外商不仅需要我国政府明确的外资政策,更需要一种法律的保障。从这点来说,《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更有着突出的现实的意义。

  中国新闻周刊:在你看来《外商投资法》的立法逻辑是什么?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