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
> 资料图:上海警航部门与医院高效、迅速地完成了直升机医疗救援全过程。 芊烨 摄
中新网3月22日电 据民航局网站消息,3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北京等12个省(市)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
《方案》提出,此次联合试点选取了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等12省(市)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地区。试点期间,民航局、国家卫健委鼓励非试点地区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继续广泛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并向其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
《方案》明确了此次联合试点的四项任务:一是建立沟通机制,各试点地区民航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委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沟通有关部门,汇聚发展合力;
二是强化安全运营,参与试点的通用航空运营机构要严守安全底线,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航空器及设施设备运行品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
三是遵守医疗规范。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运送前科学评估、运送中有效衔接,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切实保障运送病人的安全;
四是提高服务效能。统筹提高院前救护调度、通用航空服务、院前院内衔接,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网络,提升危急重症救治效率,扩大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有效覆盖范围。
《方案》还对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条件和能力作出了规定,对医疗急救及转运航空器配载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的品量标准提出了相关建议。根据《方案》,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应满足年龄不超过60岁,具备航空医疗救援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机上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熟练使用机载医疗设备和通信设备,掌握航空医疗救护相关的飞行和航空医学基础知识等基本条件。
《方案》要求各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与责任人;各试点地区应稳妥有序推进具体任务,确保试点取得成果,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合作;各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及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的工作建议。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并向全国予以推广。
《方案》同时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必要投入,对试点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并依据试点工作实绩,对试点范围、内容等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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