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共有产权房新政 非户籍常住人口也可申

网络 admin 2019-02-02 22:40  阅读量:18259   

近日,全球知名房地产服务商戴德梁行最新发布的《全球写字楼市场展望》报告显示,当前全球在建写字楼面积超过7亿平方英尺,预计在2017年至2019年三年内投放市场;近60%的全球新建项目主要分布在亚太地区,尤其是大中华区,将引领这轮发展热潮。图为8月7日拍摄的正在建设中的武汉绿地中心。/p 记者 张畅 摄

资料图:楼市。 记者 张畅 摄

   9月27日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日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同时符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等五项条件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意见》公布的基本准入条件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在本市无住房;已婚;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意见》规定,定价与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意见》提出,进一步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量,在不影响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增加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供应。供应额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意见》强调,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其他应当回购事宜,参照上海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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