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体现?自然资源部解读

网络 林晓舟 2019-08-28 11:13  阅读量:18395   

  中新网8月26日电 “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谈及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话题,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今日如是表述。

资料图:一农民正在看房。庄毅 摄

资料图:一位农民正在看房。庄毅 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近年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对此,魏莉华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

  魏莉华指出,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表示,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

  首先,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自然资源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其次,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就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最后,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强调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在宅基地方面。魏莉华指出,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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