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由1年调为183天

网络 刘斌 2019-04-03 14:50  阅读量:6280   

  中新网4月3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自5月1日起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1月3日,市民在位于上海市静安嘉里中心内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据悉,该信息采集点2日投入使用,是税务部门在商务楼宇内首次放置自助办税设备,设立税收基础信息采集点,纳税人可就近在信息采集点办理。 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资料图:市民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公告》明确,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调整:

  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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