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多措并举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见实效

网络 刘洋 2019-05-22 09:49  阅读量:13738   

  司法部出实招用实劲下实功多措并举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见实效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改革发展纪实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以来第一个司法部通过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事项。  

  自2015年12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切实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努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基本满足了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诉讼鉴定需求。

  完善顶层设计

  在依法商“两高”基础上,司法部确立了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规范管理的工作格局,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相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更加注重依法、合作、专业、规范、统一、务实,力求破解近年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准入不严、监管不严等问题。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确立之初,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密切配合,以高资质、高水平为导向,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事项范围、审核登记程序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等构建基本框架、作出总体设计、明确工作路径,引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为切实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司法部把制度建设作为根本性、长远性工作来抓,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截至目前,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与生态环境部先后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遴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评审专家的公告》《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

  相对传统“三大类”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专业领域广、部门多、技术复杂,准入登记工作审核难度大。司法部引入专家评审,在《决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和制度规范框架内,进一步依法科学优化准入登记程序,将专家评审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必备环节,通过行家里手的严格把关,让一批技术条件好、人员素质高、综合实力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全国范围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偏少,分布不均的问题,司法部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2018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要求,推动各地加快准入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加强工作督导,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确保达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截至目前,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11家,鉴定人2500余名,基本实现省域全覆盖,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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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范围和事项不够细化等问题,司法部研究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部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基础上,今年5月,正式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将7大类鉴定事项细化为47个执业类别,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规范执业活动,为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政策支持,着力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针对鉴定周期长、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加快推进环境损害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司法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自2017年以来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历时2年,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开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上中下卷),为满足当前鉴定工作需要,引导鉴定人科学正确适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打下了基础。

  针对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问题,研究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司法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协作,多次与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学者、科研院所、大学院校等进行沟通或座谈,全面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的政策、技术、管理等深层次原因,同时,联合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的制定工作,即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在部级层面推动早日出台指导性目录,推动各地尽快出台收费标准。

  针对各地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切实加强对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司法部及时跟踪督导各地地方库建设、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监管等工作,推进各项工作正常开展。2018年9月,制定印发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做好登记准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达到年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目前,有近30个省份已建立地方专家库或已进入公告程序;大多数省份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

  服务中心大局

  司法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海南自贸区建设等,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持和保障。

  2018年以来,司法部着力推动京津冀三地在环境损害鉴定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政策协同,三地统一的登记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统一的准入登记政策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2018年6月13日,印发《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司发[2018]4号),6月29日,召开司法鉴定服务长江经济带座谈会,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一体化,保护长江母亲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引领和推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积极协助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2019年1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高检会[2019]1号);2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和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有关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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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下一步,司法部将坚持问题导向,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例库建设,及时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指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案件委托受理工作,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实招、见实效,一步一个脚印,努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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