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原副市长王兴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

网络 admin 2019-02-02 22:32  阅读量:5588   

   南京12月20日 (记者 申冉)2018年12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长王兴尧受贿滥用职权案。据审理查明,王兴尧因擅自决定国有资产转让,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达8385.81万元。

  当天法庭判决,对被告人王兴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兴尧利用担任淮安市淮阴区区长、洪泽县县长、洪泽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万元。2011年,被告人王兴尧担任洪泽县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讨论、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擅自决定将"古水街"项目转让给中浦集团,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385.81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王兴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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