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完善村民委员会民主议事制度

网络 刘洋 2019-02-02 22:41  阅读量:15076   

   太原12月7日 (记者 胡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7日公布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民主议事制度和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是1999年颁布施行的,施行19年来,在完善山西省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的产业结构、社会结构以及农民的思想观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村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村民自治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情况。

  中央和省委近年来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再加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修订,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山西省实施办法,把新的要求和创新成果转化为法规的具体规定,保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

  此次修改主要突出了两点,一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议事制度,二是完善了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规定了村民会议的十项职责,并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鉴于基层普遍反映村民会议难以召开,为保证制度效能,使村民能够经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办法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代表推选方式和程序。另外还对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作了规定。

  在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方面,该办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和建议。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的内容,并规定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布。第五项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的事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工作的内容。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完)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