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竞赛等
北京11月30日 (记者 杜燕)《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今天正式公布。根据《办学标准》,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纲”“抢跑”教学,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为促进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该《办学标准》。
不得“超纲”“抢跑”教学
根据《办学标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不得“超纲”“抢跑”教学,此类机构教师需持《教师资格证》上岗;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
针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的问题,《办学标准》强化了对办学方向、培训机构举办学科竞赛、培训时间、收费的规范要求。比如规定教育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北京市教委强调,《办学标准》注重与市教委以前下发文件的衔接,2007年制定的《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和2017年制定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完)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