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2月14日 日前,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当前中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明确了相关举措。
一是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二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三是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
四是加强合作和资源共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金融管理部门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切实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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