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谈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最大价值在于运用
山阴新闻网讯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25日表示,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就在于运用,它的最大价值也在于运用,对此最高法院高度重视。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山阴新闻网讯记者 李慧思 摄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到今天为止,最高法院已发布21批112件指导性案例,请问实践中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怎么样?
郭锋回应,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对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就在于运用,它的最大价值也在于运用,对此我们高度重视。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第八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就对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郭锋指出,在工作当中反复强调,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一是要查明所需要适用的法律,二是要阐明所需要适用的司法解释,三是要查找和对比指导性案例,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我们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郭锋表示,关于记者朋友提到的具体适用情况,就根据一些机构、学者和一些法官、律师,通过中国司法大数据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有“北大法宝”等工具进行的检索分析,指导性案例参照情况比较普遍,而且根据所作的一些统计分析表明,全国法院、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及其作用的认识每年都在不断地进步,在审判类似案件时,积极参与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也是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涉及到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社会风尚的一些案例参照适用的情况比较高,有个别案件已经达到参照适用上千次,比如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4号,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率就非常高,还有指导性案例23号,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参照情况也比较高。当然由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数量比较有限,覆盖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况的面还比较窄,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还存在较大的不足和发展空间。有的指导性案例回应司法实践及时、覆盖面广,裁判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这种案例参照的情况比较多,有的指导性案例比较专业,司法实践当中发生的类似案件比较少,对其参照的情况肯定就要少一点,当然也还存在一些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的认识不到位,审理案件不主动搜寻、对比指导性案例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有的。
郭锋透露,今后最高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增强广大法官对指导性案例重要性的认识,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要主动自觉的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当然,我们也希望诉讼参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积极的向法官提出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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