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

网络 刘洋 2019-02-28 19:20  阅读量:16668   

  山阴新闻网讯呼和浩特2月28日 (记者 张玮)28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召开,发布会称,修订后的《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成败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孙俊青介绍,此次《条例》修订,可谓是“大刀阔斧”的改革。《条例》修订后将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投入、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深化政府部门的“放管服”改革,将科技成果“三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增设“转化服务”章节,通过财政后补助引导,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

  同时,在明确成果转化各方权责、坚持知识价值导向的分配激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记者了解到,这是自2000年内蒙古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来,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标志着内蒙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新阶段。

  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内蒙古全区共成交各类技术交易6277项,实现技术合同交易金额2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6.7%和45.0%。

  内蒙古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表示,接下来内蒙古将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政策宣传,组织落实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同时,要布局建设一批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深入推进成果转工程,进一步扩大技术交易后补助范围,支持和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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