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 助力区域融合

网络 刘洋 2019-03-07 19:16  阅读量:9760   

  (两会速递)代表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 助力区域融合

  山阴新闻网讯3月7日 (记者 索有为)“尽快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共同发展的法律基础,更好地推动区域协同融合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资料图:繁忙的香港航道。/p山阴新闻网讯记者 张炜 摄

资料图:繁忙的香港航道。山阴新闻网讯记者 张炜 摄

  白鹤祥称,与东京湾、纽约湾、旧金山湾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实现真正融合。粤港澳大湾区具有特殊的“一二三四”(即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特征。因而,粤港澳大湾区如何在发展中克服制度的障碍,确保融合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合作层面,也实现社会治理制度的对接和整合,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存在法律差异,现有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文件尚待立法程序确认。

  白鹤祥建议,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可先由国务院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应主要适用于广东省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可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认可该法律规定,从而使其在整个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考虑到粤港澳大湾区在未来建设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差异问题,白鹤祥建议应当从两方面对法律差异问题进行解决。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和港澳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委员会,协调解决相关法律差异。另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在与港澳融合发展过程中和内地法律的差异,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授权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适用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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