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 承办人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

网络 刘斌 2019-04-12 17:01  阅读量:13911   

  中新社北京4月12日电 (记者 张子扬)记者12日从中国最高检获悉,为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明确了省级检察院在收集审查和推荐备选案例方面的具体责任。按照《规定》,省级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检推荐工作。最高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规定》提出,最高检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

  《规定》还明确了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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