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网络 刘斌 2019-04-16 16:48  阅读量:9220   

  中新网4月16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16日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7月19日,来自福建省沙县高砂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为住在敬老院的老人进行体检。随着小吃业的发展,沙县大量青壮年劳力外流,全县26万人口中6万人在外经营小吃,占该县农村人口的60%,农村老年人养老困难成了一个大问题。为了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创新探索乡村养老新模式,由镇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引进第三方管理机构运营的沙县高砂镇敬老院7月正式投入运营,目前已有27位老人入住,享受着专业的护理。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资料图:医护人员为住在敬老院的老人进行体检。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的举措还包括: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意见》提出,要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意见》明确,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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