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审 拟突出可操作性
12月23日 (黄钰钦 梁晓辉 张素)耕地占用税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在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说,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的一些表述,如“占用耕地建房”“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等,具体含义、标准、范围都不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建议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第二条中的“占用耕地建房”,修改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并对草案第十二条中的占用其他农用地建房也作相应修改;二是将草案第五条“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规定,修改为“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三是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免征耕地占用税。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临时占用耕地退税的规定。草案一审稿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临时占用耕地退税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临时占地的情形、退税的条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临时占用耕地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在“依法复垦”后,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作出其他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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