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决机制化解商事纠纷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
□ 张勇健
今年3月,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法院牵头组建通过多元化争端解决的方式联合仲裁调解和诉讼机制,建立商事纠纷争端的解决机制,为此做三大工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的综合性的纠纷解决平台。
6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解释,据此建立了两个商事法庭,一个在深圳,另一个在西安。
商事法庭受理四类案件:第一类是当事人协议纠纷交由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第二类最高法院准许由地方高级法院报请审理的,疑难复杂、标的额较大、社会影响度较大,在法律争议方面有意义的案件;第三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国际商事案件;第四类是依照规定确定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内仲裁的当事人申请的一些仲裁保全、撤裁或者执行裁决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审理有几个特点:首先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创新性突破。通过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效率高、过程短、费用低;第二是程序方面先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由国际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来调解或审理;第三是审理涉外案件证据不提供中文翻译;第四是可采取网络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质证;第五是五种途径查明域外法。
现在有5家仲裁机构,两家调解机构,包括贸仲,上海仲裁院,深圳仲裁院以及海仲等。这5家仲裁机构和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与已经成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一起共同构建的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本报记者 周芬棉 整理 本版摄影 本报记者 杨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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