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2018项目指南
一、搭载考察需求受理情况
地球科学部于2018年9月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上发布了共享航次计划搭载考察需求的征集通知。共收到搭载需求584份,来自54家依托单位,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基金项目类型。
根据受理的搭载需求的科学目标、海域特征以及航次需求,本着科学、合理、经济和公平原则,拟组织渤黄海航次、东海航次、长江口航次、台湾海峡航次、南海东北部-吕宋海峡综合航次、南海中部海盆综合航次、珠江口-南海西部综合航次、南海地球物理航次、西太平洋航次、东印度洋航次等10个航次。详细的共享航次计划包括航次的科学目标、调查区域、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等见附件1,每个航次包含的搭载需求项目见附件2。
三、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共享航次计划项目需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具有海洋科学考察船所有权或管辖权。依托单位不拥有考察船所有权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考察船租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租用考察船目的是申请执行共享航次计划项目,考察船租用期限应当覆盖项目执行期。考察船必须:(1)符合交通部海事局相关法规规定的适航条件,并且具有实施多学科综合型科学考察的经验和良好记录;(2)船载考察设施先进、齐备、状态良好,符合相关海洋调查、质量和标准计量管理认证规定,满足科学考察基本要求。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共享航次计划项目:
1. 申请人须为单位负责考察船运行管理的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
2. 首席科学家须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项目申请。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非同一单位的,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3. 项目的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均仅限1人,申请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数量均不得超过1个。
(二)限项规定
共享航次计划项目不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项目主要参与者(即首席科学家)同年度只能参与一项同类项目申请。
(三)研究期限
共享航次计划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出海考察期限为2019年。
(四)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本项目指南,不符合项目指南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2. 为更好地凝练航次的科学目标、提高航次组织效率及考察研究效果,拟任首席科学家须在填报申请书之前,与搭载项目进行初步沟通,搭载需求项目申请人须对首席科学家的航次考察计划的科学设想作出评估。具体做法是:首席科学家登录共享航次计划网站(),在10月30日之前填写首席申请简表,阐述航次考察计划的科学设想。搭载需求项目申请人登录航次申请账户,在11月16日之前对拟首席申请的简表进行评价。拟任首席科学家和搭载需求项目申请人有义务完成此项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评审和搭载的重要判断依据。
3. 项目申请书采用在线方式撰写,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代码填写D06。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应急管理项目”,在“亚类说明”选择“科学部综合管理项目”;在“附注说明”选择“科技活动项目”。
(2)申请项目的名称应为:共享航次计划2018年度×××科学考察实验研究,例如,共享航次计划2018年度西太平洋科学考察实验研究。
(3)申请书的报告正文应按照航次论证报告的内容,重点论述航次的科学目标、科学问题、观测与调查内容、观测与调查海区、航线的初步设计、航期与运行费、调查设备支持以及海上调查基本技术指标等。
(4)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预算编报须知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资金预算中,需涵盖基础数据资料的获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5)共享航次计划项目在提交申请书时应承诺:所使用船舶的性能与调查装备的条件,应当满足搭载航次科学研究的基本需求。在获得项目资助后,必须承担现场航次调查中基础数据的收集及汇交,汇交资料包括:航次报告、CTD资料、气象资料、水体五项无机营养盐和水体叶绿素a的样品分析数据等,并做好数据质量控制与说明工作,以及航次内搭载项目所需基础数据的共享分发和信息登记工作。
(6)受理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16日16时。
纸质申请书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负责接收,地球科学部负责受理及后续工作。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行政楼101房间)
邮政编码:100085
联系话:010-62328591
附件1:共享航次计划2018年度项目详细资助计划
附件2:各航次搭载需求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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