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这一年:线上司法展现出巨大发展空间

网络 宋颖 2019-02-03 20:17  阅读量:6794   

  面对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要运用技术思维和手段推进司法创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17年可以说是网络时代中国司法的创新年。这一年的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同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试点设立专门审理涉互联网案件的杭州互联网法院。8月18日,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揭牌,开启了互联网司法的新篇章,标志着网络化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一个鲜明特征。

  一年多来,杭州互联网法院紧跟科技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创新审判机制,探索网上诉讼流程、优化诉讼服务、提升审判质效,稳步推进各项试点改革工作,已经探索形成“六平台三模式一体系”的互联网法院建设杭州样本。

  “六平台”是指网上诉讼平台、在线调解平台、电子证据平台、电子送达平台、在线执行平台以及审判大数据平台,形成互联网司法的统一大平台,可以让打官司“一次都不用跑”。特别是其中的电子证据平台,在全国首次使用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证据的存取方式,实现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

  “三模式”是指突破时空限制和自然人法官裁判的身份限制,在审理上形成在线审理、异步审理和智能审理三种模式,将线下法庭搬到线上。凡当事人同意在线审理的案件,100%在线开庭审理。当事人可利用空余时间,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参与诉讼活动,让身处不同地方的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顺利参加庭审、完成诉讼。异步审理适用率正在稳步提升。为突破自然人法官裁判的身份限制,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智能化审判系统,通过大数据挖掘、知识发现、图谱识别和风控点提取,智能生成包含判决主文的裁判文书,实现特定案件从立案到裁判全程的较高智能化,将法官从繁重的简单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

  “一体系”是指以规范互联网司法程序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建全覆盖的网上诉讼规则体系。针对在线诉讼流程的规范性、诉讼主体身份的可查性、当事人在线行为的可控性、电子证据认定的可信性、在线审理模式的高效性等网络化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形成涉网案件审判的程序规则和操作指引。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规则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通过对互联网案件的有效裁判,互联网法院已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排头兵。截至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14000余件,审结11700余件。相比传统审理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展现出巨大优势。例如,开庭平均用时和审理期限分别比传统审理模式节约65%和25%,99%的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其中的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高达97%。可以说,互联网法院的审判质效显著提升,司法权威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推动互联网营商环境明显优化,网络空间治理能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加直接。

  面对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要运用技术思维和手段推进司法创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从技术角度分析,案件中往往包含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是需要证据证明的问题,其关键技术是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认定和证据链的形成。法律问题是法律理解和解释的问题,其关键技术是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法条适用援引。其中,不少问题可以借助复杂算法和高端算力的支持来形成结论。

  这就预示着:未来线上司法有很大发展空间,线上司法各节点将尽可能智能化,最终形成线上线下、有线无线、内网外网协调一致、方便实用、互联互通的“平台+智能”司法运行图景。届时,管辖争议、案多人少、送达难、执行难就可能成为历史,全透明、可回溯的裁判过程将实现全方位的司法公开,大幅提升司法质效。

  互联网法院的成功探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是贯彻网络强国战略的生动实践,已经成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这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展望未来,以网络化为重要特征之一的智慧法院建设必将成为中国对人类法治文明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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