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真谛在于创造
知识产权的真谛在于创造
■乔新生
应当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一方面强调科学研究的开放性,鼓励科研工作者大胆公开自己的科研成果,接受全社会的检验;另一方面建立崭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只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申请注册获得知识产权注册号码,任何人使用或者借鉴知识产权都必须注明知识产权注册号码。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一些科研人员片面理解知识产权,认为知识产权是形式主义的东西。
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是全方位的,其中既有形式上的保护,也有内容上的保护;既有外在标识上的保护,也有类型化的保护。著作权表面上保护的是形式,但是,如果内容空洞无物,那么,著作权保护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专利权强调新颖性,但是,如果坐井观天,而没有先进的科学观,那么,专利保护就会变成固步自封、自我设限。商标权保护权利人的外在标识,但是,如果商标背离人类基本的价值观念,那么,商标不可能被公众所接受。
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既高度重视对权利人的保护,同时又高度重视对行业和利益共同体的保护,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各国出台的地理标志制度,都是为了让既得利益者或者利益共同体合法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当前我国科学研究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了形式主义的问题。所谓形式主义,就是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注重科研成果的形式,追求轰动效应,忽视科研成果的本质。由于过分强调科研成果表现形式,围绕着科学研究出现了一系列特殊的产业链。某些数据库由于积累大量的博士、硕士毕业论文而奇货可居;一些所谓核心权威期刊因为具有稀缺性而成为科研工作者竞相追逐的对象。这些现象充分说明,如果科学研究过程中出现形式主义,那么,科学研究会被扭曲,对真理的追求就会变成对科研刊物的追逐。如果这种风气持续下去,科学研究必然会误入歧途。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科学工作者为了规范中国科学研究工作,借鉴西方国家普遍适用的科学研究规范和形式,建立中国自己的科学研究管理系统。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科学研究规范化逐渐异化为科学研究的西化。这种科学研究标准化变异现象,已经引起一些社会科学家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科学研究的本质是探索真理,如果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东施效颦,中国科学研究必然会出现偏差,这一点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他们提出应当重新塑造中国的科学研究价值体系,规范中国科学研究的标准体系,强调科学研究的本质属性,反对科学研究领域的任何形式主义。在老一辈社会科学家强烈呼吁下,我国社会科学某些领域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
科学研究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复杂劳动。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探索真理、表达真理。科学研究不可避免地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如果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小心翼翼地关注前人的表达形式,而忽视了自身逻辑表达的完整性,那么,科学研究成果就会失去价值。例如,有些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论文之所以令人难以卒读,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科研工作者为了避免“重复”而不得不选择冷僻的表达方式,导致一些学术论文的表达语言和表达逻辑令人费解。
强调科学研究的独创性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正确处理科学研究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不了解科学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那么,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就会过分注重形式,强调表达的原创性而忽视思想的原创性。
可喜的是,我国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者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不再迷恋所谓的核心权威期刊,而是要求科研工作者通过互联网公开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接受世界各国同行的检验。这是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络,克服科学研究领域形式主义的良好开端。
知识产权的真谛在于创造,如果片面理解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忽视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
笔者建议,应当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一方面强调科学研究的开放性,鼓励科研工作者大胆公开自己的科研成果,接受全社会的检验;另一方面建立崭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只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申请注册获得知识产权注册号码,任何人使用或者借鉴知识产权都必须注明知识产权注册号码。互联网时代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要科研工作者把主要精力用于科学研究,而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发表学术论文或者取悦于管理者,我国在科学研究领域就一定能实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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