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卡余额低于最高票价不能乘车 大学生状告轨

网络 admin 2019-02-02 22:35  阅读量:8157   

资料图:地铁。 记者 张畅 摄

   苏州12月14日 (记者 钟升)14日下午,苏州中院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大学生诉轨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经苏州中院组织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轨交公司”)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施。

  2017年10月14日上午,苏州大学学生吴某某至苏州地铁东环路站乘坐一号线至相门站,上述区间地铁票价为2元。吴某某持有余额为7.1元的苏州市民卡B卡刷卡进站,但进站闸机显示卡内余额不足,导致吴某某无法进站。吴某某经咨询苏州地铁工作人员得知,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8元*0.95),在吴某某卡内余额不足7.6元时不能进站。《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由市轨交公司制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经过对国内16个已投入地铁运营的城市进行话咨询,吴某某发现大部分城市都是刷卡乘坐地铁时按照最低票价限额才可以进站。她认为苏州轨交公司按照最高票价金额来限制,有失公平。为此,吴某某一纸诉状将苏州轨交公司告上了法院,主要诉求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内容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到告知义务,卡内余额不能进站时显示卡内余额。

  据苏州中院介绍,为了审理好案件,法院对全国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开深入调研,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制服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轨交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市民卡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

  最终,在苏州中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轨交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施;吴某某放弃其他诉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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