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住村”不能唯天数
为了让扶贫干部“脚下多粘泥土”,防止“驻村不住村”“挂名不干事”,不少地方对干部们的“住村”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的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00天,有的要求每月至少达三分之二。硬性管理的初衷虽好,但有媒体调查发现,一刀切也导致了一些具体问题。
“白天在县里跑项目太晚了,想着第二天还得继续办,不要把时间精力浪费在路上,就没回去……只能算缺勤不在岗了!”“村民累了一天,晚上吃点饭就想早点休息了,住在村里又能做啥?”一些苦于考核的扶贫干部坦言,不容变通的管理要求,让他们有些“疲于奔命”,有时也带不来更多的工作成效。
扶贫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跟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找准穷根儿,也需要干部多出去跑,招商引资、学习借鉴。倘若一味地将驻村干部“钉死”在村里,尽管杜绝了“走读式”“挂名式”扶贫,但也限制住了干部谋事、干事的空间。这就产生了某种“两难”情况:不设置“住村”时间不行,以此考核又碍手碍脚。但这事儿真的无解吗?
在笔者看来,恐怕不尽然。我们承认,不论是制度设定,还是考核要求,都非常必要,但上述窘境在于以“住村”天数论成效,又陷入了形式主义的窠臼,容易忽视一线人员的客观情况,忽略基层工作的真实效果。而单纯的“天数考核法”,恐怕更多是为了上级部门查验的方便。
以更大视野来看,实际工作中常常能见到这种思路的影子。“互联网+政务”成为大势所趋,就要求下级单位部门“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结果冒出了一堆“僵尸账号”;基层工作庞杂琐碎、波澜不惊,但年底总结必须按规憋出几点创新之处、未来设想。诸如此类的做法,看似态度认真,实则敷衍的可能很大。
政府部门建章立制,初衷都是更好开展工作、服务群众。但我们的工作考核中,还是存在一些重形式有余、重实效不足的现象。诸如扶贫,最终要看能不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而不是“住村”200天还是300天,或总结一页还是十页。更多从实处着眼、用实干考量、靠实绩说话,既能解放不少基层干部,也有利于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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