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扩容须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网络 林晓舟 2019-08-13 17:04  阅读量:5076   

  职业病扩容须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本报特约评论员

  今日社评

  在国家、企业和个体之间均衡分摊职业病扩容产生的成本,是一道躲不过、绕不开的门槛。职业病扩容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而且关乎社会和国家利益,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国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的一个检验指标是,在职业病扩容政策颁布施行后,不能把由此产生的用工成本包袱全部甩给企业。

 

  近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称,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拟将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此消息引发热议。据《法制日报》报道,业内专家分析认为,目前考虑的是将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而不是纳入“法定职业病”。即使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保障能力不断提高,这些疾病有可能被列入职业病相关目录,但在操作上依然存在不少客观障碍。

  随着工作方式的改变,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疾病已成为不少群体的“共性病”,将这些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不论是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还是纳入“法定职业病”,都具有良好的初衷,符合公众的期待,值得肯定。与此同时,不应忽视职业病扩容这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善政可能遭遇“落地难”,尤其是现实中不少用工企业对职业病扩容的保留意见,更应引起足够重视。

  虽然这其中的缘由较多,但各方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平衡兼顾,无疑是关键症结之一。在利益诉求得不到兼顾的情形下,任何制度即使“看上去很美”,也难免遭遇“落地难”尴尬。因此,练好平衡,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基本功,是考虑职业病扩容时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

  对于劳动者而言,职业病扩容显然是多多益善的利好,但对于用工企业来说,此举意味着要增加更多的用工成本,对此难有多大的积极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扩容进入法定职业病目录的疾病,被自动视为工伤,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工企业须为此承担较多的工伤保险金支付义务。如果这方面的用工成本全部由企业埋单,而企业一般都会高度重视成本和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可能在趋利避害的心态驱使下,想方设法以合法的形式不执行政策的硬性规定,甚至可能为规避成本压力和法律责任风险而在执行中做手脚,最终让职业病扩容有名无实。

  一些企业之所以不支持职业病扩容,主要是认为劳动者职业病产生的用工成本分摊不尽合理。企业严格执行关于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意味着企业为此尽到了法定义务,是在为国家职业病扩容政策作贡献。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企业应该享有减免用工成本的权利,企业不能独自承担职业病扩容政策所带来的全部用工成本。否则,就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并在客观上产生“国家扩容职业病而由企业埋单”的后果。

  因此,要确保职业病扩容这项善政能够稳妥启动,在国家、企业和个体之间均衡分摊职业病扩容产生的成本,是一道躲不过、绕不开的门槛。职业病扩容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而且关乎社会和国家利益,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国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的一个检验指标是,在职业病扩容政策颁布施行后,不能把由此产生的用工成本包袱全部甩给企业。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职业病扩容这一善政要稳步实施,有赖于对相关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平衡兼顾。政府可通过加大职业病工伤保险基金补贴力度和调整税收等手段,将职业病产生的用工成本合理分摊给全社会,使企业、国家和劳动者之间的负担份额趋于平衡,从而为这项善政的落地奠定必要基础。否则,职业病扩容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难有普遍的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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