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网络 林晓舟 2019-08-28 11:07  阅读量:15142   

  中新网西宁8月26日电 (鲁丹阳)记者26日从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青海省将再次提高青海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刘海宁介绍,此次提标涉及的人员范围为残疾军人、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老烈士子女、批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老退役士兵和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调整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后,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10%。提高后的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最高是因战一级达到每年88150元,最低是因公十级每年8380元。烈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年279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年2404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年22610元。

  同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还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等人员的生活补贴上调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处长慕晓宁介绍,为确保提标政策及时得到落实,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会同青海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调标资金。同时,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各地抓紧发放兑现调标资金,确保国家的优抚优待政策及时惠及每一个优抚对象。

  此次调标是自2000年以来,青海省连续第19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政策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完)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