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3·21”爆炸事故地周边丙酮、甲苯、二甲苯未超限值

网络 刘洋 2019-03-23 16:42  阅读量:16493   
响水“3·21”爆炸事故地周边丙酮、甲苯、二甲苯未超限值

>    爆炸事故现场周边散发着大量烟雾。 泱波 摄

  中新网南京3月23日电 (记者 钟升)23日下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响水“3·21”爆炸事故环境应急响应情况进展(第四期)》。监测结果显示,丙酮、甲苯、二甲苯不超过规定限值。现场挥发性有机物中,除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二氯乙烷,其余指标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

  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随即紧急抽调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扬州、泰州等周边6市(县)环境监测力量驰援,对事故现场上风向、下风向的空气质量和园区内地表水开展应急监测。

  根据22日23时、23日3时、23日6时,事故地下风向3500米处现场快速监测结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未检出。各项挥发性有机物事故地下风向3500米均未检出,丙酮、甲苯、二甲苯有检出,但不超过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厂界限值及《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根据22日18时和21时采集的水样实验室分析结果,新民河闸内、新民河闸外断面检出了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浓度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

  根据22日18时和21时采集的水质样品现场挥发性有机物快速监测结果,18时新丰河闸内三氯甲烷0.072毫克/升、二氯甲烷0.359毫克/升、二氯乙烷0.059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的0.2倍、16.95倍、0.97倍,21时新丰河闸内三氯甲烷0.062毫克/升、二氯甲烷0.221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的0.03倍、10.05倍。其余指标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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