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二审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一审获刑九年
西安12月20日 (记者 张一辰)2018年12月20日,上诉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7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期间,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并厮打,王某持啤酒瓶多次击打李某,致啤酒瓶断开后,又持断开的啤酒瓶多次捅刺李某。后李某因伤及心脏而死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王某有自首情节且通过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对王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王某不服,以其行为系正当防卫等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庭审中,法庭重点对本案的起因及案发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被害人李某分别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上诉人王某、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及原审判决对王某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部分陕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西北政法大学师生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在庭审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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