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机构不得拒诊拒收伤病员

网络 刘斌 2019-04-10 15:52  阅读量:15267   

  本市发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医疗机构不得拒诊拒收伤病员

  本报讯(记者 刘欢)市卫健委日前发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迅速展开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案明确要求,发生突发事件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依据预案,当本市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并按照“集中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则,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先抵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拥有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权,由级别最高的医生担任现场临时指挥,组织制定急救方案、开展检伤分类、实施现场抢救;并负责调度现场救援力量,安排现场车辆、协调相关单位、反馈现场信息、提出增援请求等。当上一级医学救援指挥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应及时向其汇报工作情况,并逐级移交指挥权。后续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向现场指挥报到,并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安排。  

  预案明确,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应开展现场安全评估,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充分利用现场条件设立特定功能分区,将不同级别的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急救处理。同时,现场救治要依据“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中、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标记,认真记录检伤分类结果,并按优先顺序开展现场救治工作。转送伤病员要依据“先重后轻”的转运原则,优先转运危重和重伤病员,尽快将符合转送条件的伤病员转运至医院。伤病员分流应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

  当突发事件发生在地理条件恶劣、或者伤员急需转运但受地面交通等因素限制时,可实施航空紧急医学救援。

  预案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机构相应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建立伤病员院前院内衔接以及院内救治的“绿色通道”。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在做好伤病员救治的同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汇总,并及时向市、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为持续加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专业医疗救治基地及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或应急演练。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