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房产赠保姆”的多维解读
“老人立遗嘱房产赠保姆”的多维解读
郑桂灵
近日,一则八旬老人立遗嘱将百万房产赠保姆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苏州年近八旬的贾老伯以公证遗赠的形式,将一套市场价超百万元的房产赠送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贾老伯有一儿一女,但他们很少有时间陪伴老人,保姆一直细心照顾他。目前,老人子女尚不知情。
在许多人看来,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顺理成章、天经地义,但苏州这位贾老伯却执意要将价值超百万的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保姆,并且以公证遗赠的形式予以确权。这显然有悖认知常识和亲情伦理。此举已引发网友热议,更带给包括老人、子女、保姆、公证机关等诸多层面的多重思考。
首先,老人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保姆并无不妥。法律虽然规定了子女对父母遗产的依法继承权,但也并没有限制在世父母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生前处置权。只要有证据证明“遗嘱”是在老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下,其赠与保姆的房产就是有效的。而且就时间顺序而言,靠后立下的遗嘱要优先于此前的遗嘱;而无论时间先后,曾被公证过的遗嘱,法律效力要高过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
不过,按照现行法律,老人也只对属于他的一半房产具有赠与权利,而对应属于他老伴儿的另一半房产,因本人去世已产生继承关系。也就是说,房产另一半的处置权当归继承者所有,老人无权将整套房子赠与保姆。至于老人该不该事前告知儿女,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鉴于此,老人在立遗嘱时,公证处工作人员需向老人讲清有关法律和相关应知事项。
其次,倒逼子女反思是否尽到了赡养老人义务。赡养照顾老人既是为人子女出于血缘亲情的孝道伦理,也是乌鸦反哺、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更是必须履行且责无旁贷的法律义务。赡养老人应包括物质保障和精神抚慰两个层面。即便是子女工作繁忙,老人已由雇请保姆照顾,但“常回家看看”仍是子女不可或缺的亲情陪伴和孝亲敬老。儿女连心、亲情难舍,贾老伯为何要将房产赠与本当负有“服务”职责的保姆,值得老人的儿女躬身检视与扪心自问。
其三,老人立遗嘱将房产赠保姆需慎之又慎。从法理上讲,老人将房产赠与保姆并无不可;但从事理分析却不无风险,毕竟“服务”关系不能取代亲情血缘,这的确需要立遗嘱老人瞻前顾后、权衡利弊、慎之又慎。比如,不能受他人蛊惑,要独立思考、出于本人意愿;如果保姆是由子女出资雇请,代替自己照顾老人的,立遗嘱赠与时最好与子女们沟通一下,以免给善后招来麻烦。
更为重要的,老人要对遗嘱赠与关系确立后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变故保持警惕。不能排除会有保姆受急于得到房产的利益诱惑而背弃“照顾终身”的责任与承诺,做出对老人不利之事。现实生活中不乏此等恩将仇报、背信弃义的案例。对此,遗嘱公证部门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司法机关更需对这种丑行劣事依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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