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新华社济南6月7日电(记者杨文)为明确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山东省近日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公布山东省省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在明确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上,通知共公布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58个省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通知公布的单位、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此外,通知对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做出规定,要求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三统一”工作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法制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通知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备案工作程序、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标注和印刷等做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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