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网络 刘洋 2019-06-12 21:36  阅读量:17581   

  中新网杭州6月12日电(钱晨菲)12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省于日前发布《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下称《通告》),将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涵盖28项标准规定,执行范围由原来的环杭州湾5市扩展到全省。

  据悉,特别排放限值主要是针对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敏感地区而设定的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浙江某企业。 钱晨菲 摄

浙江某企业。 钱晨菲 摄

  在已实施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共有25项标准设置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为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等。而《通告》则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规定新增了3项,分别是制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这三项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浙江省涉及的企业,共有28项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必须予以执行。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浙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等5个环杭州湾城市已经实施了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浙江全域被列为重点区域。此次《通告》的发布,是浙江省层面首次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浙江某企业。 钱晨菲 摄

浙江某企业。 钱晨菲 摄

  相较于此前规定,《通知》呈现地域范围更广、污染物更明确、涉及行业更多、加强了与地方排放标准的衔接四方面特点。

  以污染物更明确为例,现有企业(项目)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建企业(项目)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的所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特别说明的是,挥发性有机物不是单项污染物指标,而是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所有污染物指标,不仅包括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例如苯、苯系物等符合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污染物指标也应执行。

浙江某企业。 钱晨菲 摄

浙江某企业。 钱晨菲 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有利于该省进一步严格污染源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环保标准一体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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