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再次提请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记者郁琼源)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日前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8月,最高立法机关初次审议了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和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江必新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两个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草案二审稿明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草案二审稿加强了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信息核对。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时,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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